2011/12/22

他X的 辱警判無罪

警察酒測臨檢時,民眾脫口說出「他媽的」,到底有沒有觸犯侮辱罪或妨害公務罪?桃園地院廿一日做出罕見的無罪判決,恐引起爭議。
法院調查,去年十一月廿四日凌晨,蕭姓男子(廿八歲)與賴姓妻子在龜山鄉一處檳榔攤飲酒後,妻子開車載他,兩人行經桃園市時,遇到警方酒測攔截點,他不願酒測還當場辱罵「他媽的」等語,員警以侮辱公務員罪逮捕,一審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;當天其妻酒駕部分,移送法院簡判裁罰三萬五千元確定,已易服勞役執行完畢;蕭男公共危險罪嫌不起訴。
蕭男否認辱罵員警提出上訴,他承認有說出他媽的,第一次是說「我,他媽的!我就沒有嘛...」,認為遭冤枉,一時情緒激動脫口而出,並無侮辱公務員之意;第二次是說「賴xx!去叫人!他媽的!他逼我做酒測」,對象是妻子非指員警。
審理法官錢建榮指出,「他媽的」有無構成侮辱?言論是否粗俗,端賴個人之品味而定,即使是說出如「幹你娘」等三字經言論者,國家就是否有理以他人名譽受損為由,動之刑罰?難道不中聽的話,或以法官個人主觀價值判斷,就會構成侮辱罪?
法官指出,這句話充斥在生活環境中,因而很自然且習慣使用此言詞,以發洩負面情緒,不僅男性,甚至女性也會有如同反射動作使用「他媽的」或「幹你娘」,更難謂必有侮辱公務員之犯意。
法官還舉例北京話發音的「他媽的」,並無任一字詞有骯髒不雅或隱含性暗示所謂穢語含意,僅是說話者發洩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,因此撤銷原判,男子改判無罪。

社會的和諧,是建立於禮的基礎上。一個無禮的人,把辱人的言詞時時掛在嘴上,視之為常理;反之一個有禮的人則以謙和的言語待人視親如友。
國家的法治在於維護人權、社會道德秩序....。一個人之人格受辱,不能得到人權的保障,此為法治不彰;一個無禮之人,狂傲不拘無道德倫理觀,去得到法律的保護,此為無道愚法。正義使人行之於正道,歪理使人行之於偏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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